汽車停在可停車的地方,卻被對方汽車擦撞到,造成車門、葉子板受損需要更換,我只能上班騎車不方便還遇上颱風天,這樣我能要求精神賠償嗎,如何跟對方求償?
當事人之車輛合法停放於停車格內,遭他人車輛擦撞造成車門及葉子板受損需更換。當事人因此需改騎機車上班,且遇颱風天行車不便,擬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及相關賠償。
關於財產損害賠償部分: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對方駕駛擦撞合法停放之車輛,應具有過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部分: 依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本案單純因車輛受損造成交通不便,可能難以構成重大精神損害,請求精神賠償之可能性較低。
若有多人造成損害: 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本案涉及多位加害人,可能成立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車輛受損之財產損害部分,建議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向肇事者請求賠償。至於精神損害賠償部分,考量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建議以實際財產損失為主要求償重點。建議先與對方進行協商,若無法達成共識再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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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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