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他人發生車禍後簽訂和解書,但對方未依約支付和解金額,因此詢問和解書效力及後續處理方式。
依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依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因此和解書應具有私法上之拘束力。
依民法第738條規定,和解原則上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除非有該條所列之特定情形。
因和解書僅具私法契約效力,當對方不履行時,應先透過訴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
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時效因「起訴」而中斷。當事人可透過提起民事訴訟,以中斷時效並取得執行名義。
關於和解書效力部分,依民法第736條及第737條規定,應具有私法契約效力。
考量對方未履行和解內容,建議先以存證信函催告,若仍未履行,則應循司法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以保障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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