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交通事故後證據蒐集問題。當事人於車禍發生後,對方表示無行車紀錄器影像可供釐清事故經過,需要尋求其他證據方式以確認事故責任歸屬及後續求償事宜。
依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第2條規定,本案應屬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應依相關規定處理。
依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第13條規定:「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之求償權,不受第三人與本保險保險對象間達成和解之影響。」因此即使雙方達成和解,亦不影響保險人之求償權。
考量本案涉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及後續求償問題,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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