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車輛停放路邊遭他人刮花,肇事者雖留下電話但事後無法聯繫。當事人保有事故現場照片等證據。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肇事者刮傷他人車輛,應屬過失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本案肇事者應負責將受損車輛回復原狀。
依民法第213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當事人可要求肇事者支付修復車輛所需費用。
考量本案涉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213條損害賠償責任,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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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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