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巷口遭遇狗隻衝出導致摔車受傷,狗主人否認需負相關責任。
依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本案中,狗隻衝出造成當事人摔車受傷,狗主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若狗主人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義務進行管束,則可主張免責。
可請求賠償項目應包含:
依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狗主人若未遵守上述規定,依同法第31條第1項第九款規定,應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考量本案狗隻造成之人身傷害,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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