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為表達政治立場,駭入政府機關電腦系統,在系統中留下「政府就是爛」等文字。
依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行為人為表達政治立場而駭入政府機關電腦,應構成本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
依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行為人在政府機關電腦系統中留下文字,可能構成變更電磁紀錄之行為。
依刑法第361條規定,「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由於本案侵入對象為政府機關電腦,應依本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考量本案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58條妨害電腦使用罪、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且因行為對象為政府機關電腦,應依第361條加重其刑,建議應避免以非法手段表達政治立場,以免觸犯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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