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為朋友購車之連帶保證人,主債務人(朋友)失聯且攜車離去,致使無法依約履行還款義務。賓士融資公司現要求當事人履行保證責任,當事人欲了解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依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本案當事人既已簽署連帶保證契約,應負保證責任。
依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當事人若代為清償,應可對主債務人行使求償權。
依民法第739-1條規定:「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當事人作為保證人之法定權利應受保障。
考量本案當事人應負保證責任,建議先與融資公司協商還款方案,同時採取必要法律行動保全證據及確保求償權,以維護自身權益。後續若需代為清償,可依法向主債務人行使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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