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ard文章轉載臉書的著作權侵權爭議

Dcard文章截圖到FB 社團po文犯法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將 Dcard 平台上的文章內容截圖後轉發到 Facebook 社團的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著作權保護之客體認定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Dcard上的文章內容應屬於文字著作的範疇,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重製權之侵害分析

  1. 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將Dcard文章截圖的行為應符合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所定義之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2. 轉發行為之性質認定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將截圖發布於FB社團應屬「公開傳輸」行為,因其係「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

三、合理使用之判斷

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應審酌下列事項:

  1.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 著作之性質
  3.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轉發時應注意:
  • 標示原著作來源及作者
  • 限制截圖範圍於必要之程度
  • 應以非營利為目的
  • 避免影響原著作之市場價值
  1. 降低法律風險之作法:
  • 建議事先取得原作者授權
  • 遵守平台使用條款規定
  • 適當註明引用出處

肆、結論

考量本案截圖轉發行為可能涉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定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建議應審慎為之,並確實遵循合理使用原則。若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所定之合理使用情形,應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惟建議在轉發時仍應注意標示來源、合理使用範圍等要件,以降低侵權風險。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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