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為現任立法委員,因涉嫌詐領國會助理費用而遭檢調單位搜索。
主要涉案罪名: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詐領助理費之行為,應符合此條款之構成要件。
減免刑責機會: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規定: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5條規定,若有他人明知為犯罪所得之財物而收受、搬運、隱匿、寄藏或故買者,可能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相關罪責,建議立即尋求專業法律協助,審慎評估是否採取自白策略並繳回不法所得,以爭取減輕刑責之機會。同時應注意避免任何可能構成湮滅證據或串供之行為,以免增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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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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