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不動產處分涉及偽造文書爭議

想請問甲跟乙是夫妻,他們有建物,應有部份各一半,乙在外面有很多債務(甲也知道),乙卻在跟甲感情已經快要離婚的那種狀況下,把他的應有部份建物與丙簽訂買賣契約,並移轉所有權登記,甲就說乙的行為是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想問通謀虛偽一定會構成上述兩罪嗎 有沒有什麼類似判決可以參考 因為站在甲的立場,甲覺得他當初有替乙向討債的人還錢,加上他們現在感情又不好了,甲有向乙請求代償等債權,乙卻惡意不告知甲,而將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移轉登記給丙,且乙並未一併移轉債務分擔,也就是如果日後房屋出售,丙可以獨得一半價款,不用清償房屋貸款債務,甲覺得這顯然違反不動產買賣實務,所以主張乙丙是通謀假買賣,構成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想請問這樣子乙也是可以自由處分他的應有部份,而沒有構成上述兩罪嗎,可以請問原因是為什麼呢 可以幫我分析上述兩罪的構成要件,本案中的乙有沒有符合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甲乙為夫妻,共同擁有建物各1/2應有部分
  2. 乙有眾多債務,甲曾代為清償部分債務
  3. 乙在與甲感情不睦時,將其1/2應有部分出售並移轉登記予丙
  4. 甲主張乙丙間為通謀虛偽買賣,涉及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貳、法律分析

一、不動產物權變動之合法性

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本案中,乙就其應有部分所為之處分:

  1. 形式要件:
  • 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758條第2項)
  • 應經登記始生效力
  1. 實質分析:
  • 乙對其應有部分有完整處分權
  • 縱有規避債務之動機,若買賣合意真實存在,應不影響其效力

二、登記之效力

依民法第759-1條第1項:「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據此:

  1. 形式效力:
  • 丙經登記後應推定為適法權利人
  • 登記具有公示及公信效力
  1. 實質效力:
  • 若丙為善意,依民法第759-1條第2項,其權利取得不受影響
  • 甲應循民事途徑主張權利

參、處理建議

一、民事救濟途徑

  1. 代償債務求償
  2. 夫妻財產分配請求
  3. 詐害債權之撤銷

二、刑事告訴評估

  1. 若買賣真實存在,不應構成偽造文書
  2. 登記符合實際權利變動,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肆、結論

考量乙對其應有部分有處分權,且依民法第758條及第759-1條之規定,若買賣合意真實存在,則相關物權變動應屬有效。建議甲應循民事途徑主張權利,而非以刑事告訴處理。本案所涉交易縱有規避債務之動機,仍應以民事途徑解決較為適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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