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刑事判決後易科罰金的聲請時機與程序問題。
依據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易科罰金應符合下列要件:
依刑法施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易科罰金之規定適用於「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
聲請限制:
若未聲請易科罰金,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
判決確定後、執行前應儘速向執行檢察官提出易科罰金聲請
事前評估事項:
關於易科罰金的聲請時機,建議在判決確定後、執行前即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若符合刑法第41條規定之要件,應可獲准易科罰金。惟建議事先審慎評估經濟能力,並注意是否有法定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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