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遺失價值1000元之物品,遭他人侵占,欲請求損害賠償。
拾得人義務: 依民法第803條第1項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侵權行為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本案中,拾得人未依法通知或交存,而據為己有,應構成侵權行為。
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關於侵占遺失物之損害賠償,建議當事人可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請求賠償1000元。若侵占人主張有其他情況,仍應視具體個案情形調整請求內容。另提醒注意民法第197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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