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未繫安全帶致死車禍責任

在高速公路上,如果前車坐滿四人,只有一位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遭後車因煞車來不及導致撞死,其他三位輕重傷,算過世致死罪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高速公路上前車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遭後車追撞致一人死亡、三人受傷之交通事故案件。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後車駕駛人部分:
  • 後車駕駛人未能及時煞車避免追撞,應具有過失。
  •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後車駕駛人應可能成立過失致死罪及過失傷害罪。
  1. 因果關係判斷:
  • 後車追撞為造成死傷結果之直接原因
  • 未繫安全帶雖為死亡結果之間接原因,但不影響刑事責任之認定

二、行政責任

  1. 高速公路管理機關權責:
  • 依交通部組織法第5條第4款規定,高速公路局負責「執行國道新建、拓建、養護工程及交通管理、控制事項」
  • 應加強道路安全管理及取締未繫安全帶行為

三、民事責任

  1. 損害賠償責任:
  • 後車駕駛人應負擔主要賠償責任
  • 未繫安全帶之被害人具有與有過失,可能影響其損害賠償之計算

參、處理建議

  1. 刑事部分:
  • 建議依刑法第284條規定追訴後車駕駛人之刑事責任
  1. 民事部分:
  • 考量被害人未繫安全帶之與有過失情形
  • 建議依個案情況酌減賠償金額
  1. 行政部分:
  • 加強高速公路安全帶使用之稽查
  • 強化用路人安全帶繫戴之宣導

肆、結論

  1. 關於後車駕駛人之追撞行為應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致死傷罪,建議依法追訴。
  2. 考量被害人未繫安全帶可能影響民事賠償責任,建議進行和解協商。
  3. 建議相關主管機關加強道路安全管理,預防類似事故發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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