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幫助詐騙集團洗錢而涉案,目前案件進入調解程序,擔心告訴人不出席調解庭,希望取得告訴人聯絡方式。
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當事人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應符合第三款規定之洗錢行為。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經當事人同意」或「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等情形之一。因此,無法直接取得告訴人聯絡方式。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洗錢防制法之違反,且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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