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發現車輛遭他人安裝定位器,並持有對方透過聊天紀錄承認安裝定位器並道歉之證據。
依刑法第315-1條第1款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中,行為人無故在當事人車輛上安裝定位器,應構成以工具設備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之行為。
本案中行為人已透過聊天紀錄承認安裝定位器並道歉,此聊天紀錄應可作為犯罪事實之證據。
依刑法第319條規定:「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本案所涉及之妨害秘密罪應屬告訴乃論罪。
行為人無故安裝定位器之行為已侵害當事人之隱私權,可能需負擔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可向警察機關提出告訴,由警方進行調查並移送檢察官偵辦。
考量本案為告訴乃論之罪,應注意告訴期限之規定。
建議尋求律師諮詢,以確保訴訟權益。
關於本案他人無故安裝定位器之行為,應涉及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建議當事人保全證據並考慮提出刑事告訴。同時,亦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建議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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