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產移轉涉及通謀虛偽買賣刑責

請問甲跟乙是夫妻,他們有建物,應有部份各一半,乙在外面有很多債務(甲也知道),乙卻在跟甲感情已經快要離婚的那種狀況下,把他的應有部份建物與丙簽訂買賣契約,並移轉所有權登記,甲就說乙的行為是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想問通謀虛偽一定會構成上述兩罪嗎 因為站在甲的立場,甲覺得他當初有替乙向討債的人還錢,加上他們現在感情又不好了,甲有向乙請求代償等債權,乙卻惡意不告知甲,而將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移轉登記給丙,且乙並未一併移轉債務分擔,也就是如果日後房屋出售,丙可以獨得一半價款,不用清償房屋貸款債務,甲覺得這顯然違反不動產買賣實務,所以主張乙丙是通謀假買賣,構成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想請問有無類似判決~謝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關係:
  • 甲乙為夫妻關係,各持有系爭建物二分之一應有部分
  • 丙為買受人
  • 乙負有債務,甲曾代為清償部分債務
  1. 爭議事實:
  • 乙在與甲感情不睦時,將其應有部分出售予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
  • 乙未告知甲且未一併移轉債務分擔
  • 甲主張乙丙間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涉及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1. 民事效力:
  • 若能證明乙丙間確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該買賣契約應屬無效
  • 甲應就通謀虛偽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關於偽造文書罪

  1. 構成要件分析:
  • 依刑法第216條規定,行使偽造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 本案若買賣契約係真實意思表示,縱使動機不正當,應不構成偽造文書罪

三、關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1. 犯罪成立要件:
  • 須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之故意
  • 若買賣係真實交易,即使目的在規避債務,可能不構成本罪

參、處理建議

  1. 民事救濟途徑:
  • 建議蒐集相關證據,包括:
    • 買賣價金是否確實支付之證明
    • 乙丙間有無通謀之具體事證
    • 債務清償相關單據
  1. 保全措施:
  • 可向地政機關申請預告登記
  • 必要時聲請假處分保全權利

肆、結論

  1. 關於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考量單純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可能不構成刑事犯罪,建議以民事途徑主張權利較為適當。

  2. 建議甲可循民事程序,主張:

  •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
  • 必要時提起詐害債權之撤銷訴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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