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甲跟乙是夫妻,他們有建物,應有部份各一半,乙在外面有很多債務(甲也知道),乙卻在跟甲感情已經快要離婚的那種狀況下,把他的應有部份建物與丙簽訂買賣契約,並移轉所有權登記,甲就說乙的行為是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想問通謀虛偽一定會構成上述兩罪嗎 因為站在甲的立場,甲覺得他當初有替乙向討債的人還錢,加上他們現在感情又不好了,甲有向乙請求代償等債權,乙卻惡意不告知甲,而將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移轉登記給丙,且乙並未一併移轉債務分擔,也就是如果日後房屋出售,丙可以獨得一半價款,不用清償房屋貸款債務,甲覺得這顯然違反不動產買賣實務,所以主張乙丙是通謀假買賣,構成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想請問有無類似判決~謝謝!
關於偽造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考量單純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可能不構成刑事犯罪,建議以民事途徑主張權利較為適當。
建議甲可循民事程序,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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