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發生車禍事故,欲了解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方式及可請求的賠償項目。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當事人應可依此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若涉及刑事責任,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建議當事人應於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行使權利。
關於刑事告訴部分,建議於知悉犯人時起6個月內為之,以確保權益。
建議當事人儘速蒐集相關證據,並評估是否尋求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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