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車車禍理賠時序問題

開租賃車車禍對方全責 對方保險還沒下來我們是否要先拿錢給租賃公司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承租人駕駛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肇事責任歸屬於對方(全責),目前對方保險理賠尚未完成,租賃公司要求承租人先行支付維修費用之案件。

貳、法律分析

一、損害賠償責任

  1.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對方駕駛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2. 依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本案承租人無過失,應無須負擔賠償責任。

二、租賃關係

  1. 租賃費用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27條第3款規定:「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維修費用墊付問題 應視租賃契約內容而定,若無明確約定承租人須先行墊付維修費用,則租賃公司不應要求承租人先行支付。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確認事項:
  • 檢視租賃契約相關條款
  • 要求租賃公司提供維修費用明細
  • 保存完整事故證據及相關文件
  1. 具體建議:
  • 若契約未約定需先行墊付: 建議與租賃公司協商由其先行修復
  • 若契約約定需先行墊付: 要求租賃公司出具正式收據及代位求償同意書
  1. 風險提醒:
  • 若選擇先行墊付,應注意保留相關單據
  • 確保後續求償權益不受影響

肆、結論

考量本案對方應負完全賠償責任,除非租賃契約明確約定承租人需先行墊付維修費用,否則承租人原則上無須先行支付。建議承租人應:

  1. 詳細審閱租賃契約內容
  2. 與租賃公司進行協商
  3. 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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