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乙訂立承攬契約,乙為甲興建房屋一棟,報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乙就系爭承攬契約之部分工程,與下包商丙另訂次承攬契約,報酬為300 萬元。此外,乙對丁尚積欠 200 萬元債務。乙因而就系爭承攬報酬總額中之 300 萬元讓與於丙,甲、乙並合意,甲應依照丙之指示,直接給付款項給丙。至於其餘之 200萬元承攬報酬款,乙則指示甲匯款至丁之帳戶,作為乙清償前述債務之用。系爭房屋業經乙興建完成並交付甲使用,甲亦已依前述約定給付300 萬元予丙,並匯款 200萬元予丁。6年後,系爭房屋出現影響結構安全情事,且無法修補,但甲、乙均無法證明乙及丙就此情事是否有可歸責之事由。請問:如果您是甲之律師,您會提供甲如何之法律意見?
依民法第492條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本案房屋出現影響結構安全且無法修補之情事,應構成重大瑕疵。
依民法第499條規定,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瑕疵擔保請求權之時效期間為5年。
依民法第495條第2項規定,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本案雖已逾5年,但若可證明承攬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依民法第500條規定,第499條所定之期限應延為10年。
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定作人得:
若瑕疵不能修補,依民法第494條規定,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但因本案為建築物,不得解除契約。
建議立即委請專業鑑定人就結構安全問題進行鑑定,以確認瑕疵情況及可能原因
調查乙是否有故意不告知瑕疵之情事,若有,可依民法第500條主張10年時效
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先定相當期限請求乙進行修補
若無法修補,可依民法第494條請求減少報酬
考量本案涉及建築物結構安全之重大瑕疵,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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