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房屋租賃契約之連帶保證人死亡後,欲更換新連帶保證人之契約變更事宜。
依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連帶保證人應屬保證契約之一方當事人。
依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保證人應與主債務人負全部給付之責任。
依民法第273條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依民法第739-1條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
依民法第741條規定,保證人之負擔不得較主債務人為重。
契約書應以書面方式作成,並由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建議於契約中明確約定:
關於連帶保證人之變更,建議以書面方式訂立變更契約,明確約定新舊保證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並確保契約內容符合民法保證章之相關規定,以保障各方當事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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