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照護友人求償家屬看護費用

朋友生病,然後他的家人以要賺錢為由不照顧,由我照顧長達五個月,請問可以向他家人索要看護之費用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自願照顧生病朋友長達五個月,該朋友家人以要賺錢為由未盡照顧義務。當事人欲向朋友家人請求看護費用。

貳、法律分析

一、家屬扶養義務之認定

  1.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家長家屬相互間等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2.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其中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

  3. 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二、無因管理之成立要件

  1. 依民法第172條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本案當事人之照顧行為應可能構成無因管理。

  2. 依民法第176條第1項規定:「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建議保存照顧期間之支出憑證
  • 記錄照顧內容及時間
  • 保留與病患家屬之通訊紀錄
  1. 協商程序
  • 應先與家屬進行協商
  • 說明照顧期間之具體付出
  • 提出合理之費用計算方式
  1. 法律途徑
  •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依無因管理規定提起民事訴訟
  • 建議委請律師評估具體求償方式及金額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建議當事人:

  1. 先與病患家屬進行善意協商,尋求合理補償方案。

  2. 若協商不成,可依民法第176條規定,請求必要費用之償還。

  3. 注意舉證責任,妥善保存相關照顧證明文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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