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探討憲法上權力分立原則之內涵、相關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條文之關聯性。
依憲法第106條及第137條規定,各級政府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確保權力分立制度之法制化。
各權力機關應依憲法規定嚴守分際,避免逾越權限
建議強化各院間之協調機制,促進權力分立下之良性互動
各機關行使職權時應注意相互制衡原則,維護憲政秩序
關於權力分立原則,我國憲法採五權分立體制,應透過上述憲法條文之落實,確保各權力機關各司其職、相互制衡,以維護民主法治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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