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買賣契約成立與價金認定爭議

甲臨出門時,致電於經營水果行之乙,請其挑選一些應時水果,於中午時候送至甲家,乙欣然應允(匆忙中,雙方均未論及水果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價格)。時至中午,乙送來時果葡萄、香蕉、木瓜各二市斤,甲以其根本不喜歡葡萄、香蕉、木瓜,亦從未購買此等水果為由,拒絕受領,乙則將水果置於庭院內大門門口後離去,並電請甲支付價金。問: (一)甲乙間買賣契約是否成立生效? (二)如其答案為肯定,則有關水果種類、品質、數量及其價格如何計算?(50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致電乙請其挑選應時水果並於中午送至甲家,乙同意。雙方未約定水果種類、品質、數量及價格。乙送來葡萄、香蕉、木瓜各二市斤,甲以不喜歡該等水果為由拒絕受領,乙將水果置於門口並要求甲支付價金。

貳、法律分析

一、買賣契約之成立生效分析

  1. 契約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中甲乙雙方就水果買賣達成基本合意,應已構成契約成立要件。

  2. 必要點之認定 依民法第153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本案雖未約定具體內容,但買賣標的物為「應時水果」,應可認定雙方對必要之點已有合意。

二、價金及給付內容之認定

  1. 買賣契約之性質 依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本案應屬買賣契約性質。

  2. 給付拒絕之效果 依民法第234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甲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可能構成受領遲延。

參、處理建議

  1. 對甲方建議:
  • 應依約履行契約義務
  • 按市場行情支付合理價金
  • 若有特殊需求應事先明確告知
  1. 對乙方建議:
  • 可依法主張權利
  • 未來交易應先確認具體內容
  • 建議保留交易憑證

肆、結論

  1. 關於契約成立問題,本案買賣契約應已合法成立生效。

  2. 關於價金及給付內容:

  • 水果種類應以當地應時水果為準
  • 數量應以一般交易習慣為準
  • 價金應以當地市價計算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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