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委任管理之費用與租金歸屬爭議

甲委任乙管理房屋,乙本於該委任僱丙粉刷牆壁支付工資新台幣三十萬元後,將該屋出租於丁,每月租金新台幣十萬元,問該工資應由誰負擔?該租金應由誰享受?當甲乙互為請求前開債務之給付時,甲乙得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或抵銷權或留置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委任關係中,受任人乙為委任人甲管理房屋,並進行以下行為:

  1. 僱用丙粉刷牆壁,支付工資新台幣30萬元
  2. 將房屋出租予丁,每月租金新台幣10萬元 雙方就費用負擔及租金歸屬產生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租金歸屬問題

依民法第541條第1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租金係乙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應交付予甲。

二、工資負擔問題

雖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逾越權限所生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本案粉刷費用應屬正當管理行為,故工資應由委任人甲負擔。

三、抗辯權行使分析

  1. 同時履行抗辯權 依民法第264條第1項規定:「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本案甲乙互負金錢給付義務,應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2. 抵銷權 依民法第334條第1項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本案雙方債務均為金錢債務且已屆期,應可主張抵銷。

  3. 留置權 依民法第932條規定:「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但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然因房屋已出租予丁,乙行使留置權可能影響第三人權益,不宜主張。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雙方先確認債權債務金額:
  • 甲應給付乙粉刷工資30萬元
  • 乙應給付甲已收取之租金
  1. 優先考慮以下處理方式:
  • 主張抵銷權,抵銷相等金額後清償餘額
  • 若無法達成合意,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 不建議行使留置權,以免影響租賃關係

肆、結論

關於本案債權債務關係,建議雙方先確認各自應給付金額,並以抵銷方式處理為宜。若無法達成合意,可考慮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以保障雙方權益。考量房屋已出租予第三人,不建議行使留置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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