姊姊去年請他朋友買一輛機車代步,姊姊當時未成年,所以購買機車的是他朋友,然後後面因我跟姊姊有爭執所以那台車給我騎,然後車貸變我在繳,然後今年2月因為我超速車子被扣牌,然後我付不出貸款,車牌還他朋友,然後車子經協商我們拿去報廢,然後他朋友說我不付貸款就提告我,但是我不想付錢給他,我也未成年,是受害者嗎
依民法第1086條第1項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本案中:
依民法第104條規定:「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本案中:
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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