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事者未經受害者家屬同意,擅自在靈堂拍照,涉及侵害死者及其家屬的人格權與隱私權。
依民法第18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本案中,肇事者未經同意在靈堂拍照的行為,應構成對死者家屬人格權的侵害。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本案中,肇事者的行為應構成對家屬隱私權的侵害。
依刑法第315-1條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靈堂祭拜應屬非公開活動,肇事者未經同意拍照的行為,應可能構成刑法第315-1條第二款之罪。
考量本案肇事者的行為可能涉及民事侵權及刑事犯罪,建議雙方先進行協商,由肇事者誠懇道歉並刪除照片。若無法達成共識,家屬可循民事或刑事途徑尋求救濟。惟建議在採取法律行動前,應審慎考量對雙方的影響,以及是否有助於化解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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