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汽車駕駛人未打方向燈即右轉之交通違規行為。
本案汽車駕駛人未打方向燈即右轉,應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1款「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之情形。
此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轉彎時應顯示方向燈,以提醒其他用路人注意,避免發生交通事故。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倒車燈、煞車燈、角燈或其他燈光。」
考量本案汽車駕駛人未打方向燈即右轉之行為,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以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建議駕駛人應養成良好駕駛習慣,轉彎前務必使用方向燈,以維護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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