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租賃車給朋友開但朋友車禍對方是全責 但租賃公司並未向對方提出折舊費以及營業損失費用 反向來跟我朋友要這筆賠償 因為跟租賃公司協商不攏 租賃公司提告 要怎麼聲請肇事全責方共同被告
承租人與租賃公司間應存在租賃契約關係,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22條規定,租賃權之估價應考慮「契約內容、用途、租期、租金支付方式、使用目的及使用情形等因素」。雖本案為動產租賃,但仍可參考該原則。
租賃契約可能包含承租人對車輛損害之賠償責任約定,但此約定不應免除實際侵權行為人之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肇事全責方應負擔車輛損害之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範圍應包含:
訴訟策略建議
證據準備
考量本案肇事全責方應負擔主要賠償責任,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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