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負擔贈與房屋之扶養義務爭議

甲方母親(贈與人),乙方兒子(受贈人),已簽署附負擔之贈與契約,標的為房屋,其共住於此標的內,契約內容載明乙方須扶養甲方未來之醫療看護,且支付甲方200萬現金(已支付),簽署當下有錄音錄影,乙方錄影當下有強調為*依能力*扶養,甲方同意,但契約上未註明。 請問: 1.未來,甲方可否無限上綱要求乙方支付,甚至要求乙方貸款來支付醫療需求? 2.甲方若投資失利或出國遊玩,以致將本身退休金耗盡,如此,日後也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扶養嗎? 3.甲方另外還有一位子女,日後乙方是否可主張此子女共同扶養甲方? 4.甲方長年言語暴力(有錄音存證)乙方配偶,可否主張減輕扶養呢? 謝謝你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甲方(母親)與乙方(兒子)簽署附負擔之贈與契約
  • 標的物為雙方共同居住之房屋
  • 契約負擔內容:
    1. 乙方須扶養甲方未來之醫療看護
    2. 乙方須支付甲方200萬現金(已履行)
  • 簽約時有錄音錄影,乙方強調「依能力扶養」且甲方同意,但未載明於契約

貳、法律分析

一、扶養義務之法定基礎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本案甲乙為母子關係,原即具有法定扶養義務關係。

二、扶養義務之順序與分擔

  1. 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應依序為: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直系血親尊親屬
    • 家長
    • 兄弟姊妹
    • 家屬
    • 子婦、女婿
    • 夫妻之父母
  2. 依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三、契約約定之效力

雖有錄音錄影佐證「依能力扶養」之合意,此應可作為契約解釋之依據,乙方應無須超出自身經濟能力提供扶養。

參、處理建議

  1. 關於醫療費用支付問題
  • 建議明確約定醫療費用之上限與分擔方式
  • 可依乙方實際經濟能力訂定合理範圍
  1. 關於其他子女分擔問題
  • 可依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要求其他子女依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義務
  1. 關於言語暴力問題
  • 建議保存相關錄音證據
  • 必要時可尋求法院介入處理

肆、結論

  1. 甲方不應無限上綱要求乙方超出經濟能力負擔醫療費用,應以乙方實際經濟能力為限。

  2. 甲方因個人因素耗盡退休金,乙方仍應提供基本生活所需之扶養,但不包含非必要支出。

  3. 乙方可依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主張其他子女依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義務。

  4. 建議雙方重新協商並明確約定扶養內容與範圍,必要時可聲請法院裁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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