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母親(贈與人),乙方兒子(受贈人),已簽署附負擔之贈與契約,標的為房屋,其共住於此標的內,契約內容載明乙方須扶養甲方未來之醫療看護,且支付甲方200萬現金(已支付),簽署當下有錄音錄影,乙方錄影當下有強調為*依能力*扶養,甲方同意,但契約上未註明。 請問: 1.未來,甲方可否無限上綱要求乙方支付,甚至要求乙方貸款來支付醫療需求? 2.甲方若投資失利或出國遊玩,以致將本身退休金耗盡,如此,日後也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扶養嗎? 3.甲方另外還有一位子女,日後乙方是否可主張此子女共同扶養甲方? 4.甲方長年言語暴力(有錄音存證)乙方配偶,可否主張減輕扶養呢? 謝謝你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本案甲乙為母子關係,原即具有法定扶養義務關係。
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應依序為:
依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雖有錄音錄影佐證「依能力扶養」之合意,此應可作為契約解釋之依據,乙方應無須超出自身經濟能力提供扶養。
甲方不應無限上綱要求乙方超出經濟能力負擔醫療費用,應以乙方實際經濟能力為限。
甲方因個人因素耗盡退休金,乙方仍應提供基本生活所需之扶養,但不包含非必要支出。
乙方可依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主張其他子女依經濟能力分擔扶養義務。
建議雙方重新協商並明確約定扶養內容與範圍,必要時可聲請法院裁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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