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委任程序諮詢

原告提起訴狀時想要請自己女兒擔任訴訟代理人,是否要寫在訴狀中,要如何撰寫?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欲請自己女兒擔任訴訟代理人,涉及訴訟代理人之選任及訴狀記載事項。

貳、法律分析

一、訴訟代理人資格分析

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案中,當事人之女兒若非律師,應先取得審判長許可。

二、訴狀記載要求

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以下事項:

  1.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2. 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3. 訴訟事件
  4. 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5. 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6. 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7. 法院
  8. 年、月、日

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參、處理建議

  1. 訴狀記載建議:
  • 應在訴狀中明確記載訴訟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 記載訴訟代理人之完整聯絡資訊
  • 建議一併記載第116條第2項所列資訊
  1. 應備文件:
  • 訴訟代理人授權書
  • 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非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許可聲請狀
  1. 注意事項:
  • 審判長得依第68條第2項規定隨時以裁定撤銷許可
  • 應確保所有書狀符合第116條第4項規定之格式要求

肆、結論

關於女兒擔任訴訟代理人之事項,建議依上述規定於訴狀中詳實記載相關資訊,並注意取得審判長許可之程序要求。考量訴訟代理人許可可能遭撤銷,建議審慎評估是否委任專業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以確保訴訟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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