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欲請自己女兒擔任訴訟代理人,涉及訴訟代理人之選任及訴狀記載事項。
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案中,當事人之女兒若非律師,應先取得審判長許可。
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以下事項:
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關於女兒擔任訴訟代理人之事項,建議依上述規定於訴狀中詳實記載相關資訊,並注意取得審判長許可之程序要求。考量訴訟代理人許可可能遭撤銷,建議審慎評估是否委任專業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以確保訴訟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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