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區交通設施標示不清致民眾受傷責任歸屬

道路封閉的情況下,施工人員擺放交維設施的同時,有民眾未注意到交通設施撞上後摔倒挫傷,雙方各有哪些責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道路施工期間,施工人員正在擺放交通維持設施時,民眾未注意到該設施而撞上摔倒受傷的責任歸屬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施工單位責任

  1. 依據《九二一地震災區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採購辦法》第5條第5款規定,施工單位應負責「施工廠商執行舊有文物之保護、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之督導」。

  2. 依據《交通部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辦事細則》第10條第6款規定,施工單位應進行「各項公路工程之交通維持計畫之審查」。

  3. 施工單位可能的疏失:

  • 未完整設置交通管制設施
  • 未妥善執行交通維持計畫
  • 未派員進行適當警示

二、民眾責任

  1. 依據《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第2條第5款規定,公路之交通管理及安全維護為主管機關職責,用路人應遵守相關規定。

  2. 民眾應注意事項:

  • 應注意道路施工警示標誌
  • 應遵守交通管制措施
  • 應以適當速度行進

三、責任認定

本案應考量:

  1. 施工單位是否已盡交通維持管理之責
  2. 民眾是否已盡注意義務
  3. 雙方過失比例之認定

參、處理建議

一、施工單位應採取之措施

  1. 立即完善交通維持設施
  2. 加強施工區域警示標誌
  3. 保存現場照片等相關證據
  4. 檢討交通維持計畫執行情形

二、受傷民眾可採取之措施

  1. 保留相關醫療證明
  2. 蒐集事故現場照片
  3. 尋找目擊證人
  4. 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肆、結論

考量本案施工單位可能涉及交通維持管理之責任,建議:

  1. 雙方先行協商和解,依實際受傷程度及過失比例協議賠償事宜
  2. 施工單位應檢討並改善交通維持設施之設置流程
  3. 若無法達成和解共識,可循司法途徑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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