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交通事故案件,對方為肇事者且負全部責任,事故後逃逸。我方持有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可證明受傷情形。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對方因過失造成交通事故致我方受傷,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可請求項目應包含: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
同條第4項規定:「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對方涉及違反上述規定,應受行政處罰。
立即向警方報案並提供:
保存相關單據:
建議尋求律師協助:
考量對方肇事逃逸行為可能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及行政處罰,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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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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