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搭乘他人駕駛之交通工具時,因駕駛人闖紅燈而發生車禍事故,導致當事人受傷及手機保護貼破裂之財物損害。
可請求賠償項目應包含: (1) 積極損害:
(2) 消極損害:
駕駛人闖紅燈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應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關於本案車禍事故之損害賠償,建議當事人保留相關證據,依民法第184條、第193條及第216條規定,向駕駛人請求醫療費用及財物損害之賠償。若雙方無法達成和解,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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