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理賠糾紛-老舊車輛現值爭議

發生車禍事故,我方之 Toyota 車輛(約 20 年車齡)受損嚴重,修復估價共計新台幣 80,000 元整。保險公司(與肇事者為同一公司)以「車齡已久,實際現值僅為 40,000 元」為由,僅給付保險理賠金額 40,000 元,尚有 40,000 元差額未獲賠償,肇事者以保險公司處理及自身沒錢為由不願負責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車禍事故案件,當事人所有之Toyota車輛(車齡約20年)因車禍受損,修復估價為新台幣80,000元。惟保險公司以車輛實際現值僅40,000元為由,僅給付理賠金40,000元,致生40,000元差額。肇事者以保險公司已處理完畢及個人無力賠償為由,拒絕負擔剩餘修復費用。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肇事者應負擔全部修復費用之賠償責任。

  2. 保險公司以車輛實際現值為理賠上限係基於保險契約約定,此僅為保險理賠範圍,不應影響肇事者應負之完全賠償責任。

  3. 肇事者以無力賠償為由拒絕給付,不影響其賠償義務之成立。債權人仍得依法主張權利。

二、抗辯權利

依民法第149條規定,若肇事者主張其行為係「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則可能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本案似無此等情形。

三、緊急避難

依民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若肇事者主張其行為係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則可能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須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本案尚未見此等情形。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採取下列步驟:

    • 向肇事者發送存證信函,說明法律依據及請求權基礎
    • 嘗試進行調解程序
    •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
  2. 證據保全:

    • 保留車損照片
    • 修理估價單
    • 保險理賠相關文件
    • 與肇事者之通訊紀錄
  3. 若擔心肇事者有脫產之虞,可考慮聲請保全程序。

肆、結論

關於本車禍事故案件,考量肇事者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負擔完全之損害賠償責任,建議當事人可先透過協商方式要求支付剩餘款項,若協商不成則循司法途徑解決,以維護自身權益。惟實際處理過程中,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建議諮詢執業律師意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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