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私裝監聽器侵犯員工隱私權

您好: 我是一名裝修公司的現場工務 主要負責外勤工地現場 公司有配發一支隨身的公務手機做使用 平常下班時間也會接收到工作相關訊息 所以手機是24小時上下班不離身的狀態。 經過七個月突然驚覺手機背面 有一個圓形類似監聽器的不明物體 還記得公司在面試時 只有告知辦公室區域因為要保護女性同仁,所以有裝設監視器, 並未告知公務手機也有裝設監聽設備 請問公司這樣做是否合法呢? 因為工作性質是外勤 回家也是將手機放在家中 即便是上廁所手機也是不離身; 有被侵犯的感受 請問是否有相關法律可以保護我的權益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裝修公司外勤工務人員,公司配發公務手機供其使用。當事人發現手機背面有疑似監聽設備的圓形不明物體,且公司未事先告知有安裝監聽裝置。因工作性質需24小時攜帶手機,連私人時間及空間都可能受到監控,當事人認為隱私權受到侵犯。

貳、法律分析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

  1. 未經告知同意之個資蒐集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應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經當事人同意」或「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情形之一。
  • 本案公司未經告知即安裝監聽設備,應已違反上述規定。
  1. 個資保護義務之違反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
  • 公司未盡告知義務,且逾越必要範圍蒐集個資,應屬違法。

二、可能涉及之其他法律責任

  1. 民事責任
  • 公司之行為已侵害當事人之隱私權及人格權,當事人應可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
  1. 刑事責任
  • 公司之行為可能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罪。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建議拍照存證監聽設備
  • 保留相關通訊紀錄
  • 製作時間軸記錄發現經過
  1. 法律行動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規定,向公司請求查詢及說明監控設備之目的及範圍
  •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4項規定,要求公司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 必要時可向主管機關申訴或提起民事訴訟

肆、結論

考量公司之監控行為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建議當事人:

  1. 立即要求公司說明並停止監控行為
  2. 依法主張個人資料之相關權利
  3. 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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