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幫助犯的責任範圍認定問題,主要在釐清刑法第30條規定之適用及幫助犯責任範圍的界定。
依刑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係指對於他人實行犯罪,提供助力使犯罪容易完成的行為。
關於幫助犯僅就其幫助行為負責之問題,應可認為此確實體現於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建議在具體個案中,應依據下列要點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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