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櫃員機故障溢領現金刑責案

•甲持提款卡在銀行之自動櫃員機提款,甲按鍵欲提取新臺幣兩千元,不意櫃員機送鈔時卻送出二十張千元鈔票,但螢幕顯示提領金額亦僅為兩千元。甲不動聲色,收下兩萬元的現鈔,接著又操作一次鍵盤欲提領三千元,結果櫃員機又送出三十張千元鈔票。銀行後來發現櫃員機作業程式錯誤,向甲追討多餘款項,甲卻不予理會。試問:甲之刑事責任如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持提款卡在銀行ATM提款時,因機器程式錯誤而發生以下情形:

  1. 第一次提領2,000元時實際吐出20,000元
  2. 第二次提領3,000元時實際吐出30,000元
  3. 銀行發現錯誤後向甲追討多餘款項,甲拒絕返還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甲的行為應構成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罪
  • 依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甲明知ATM溢付而仍收取,且第二次仍重複相同行為,應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 利用ATM程式錯誤取得超額款項,應屬「不正方法」

二、民事責任

  1. 甲應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 甲收受溢付金額無法律上原因,應返還銀行
  1. 甲可能需負擔利息及損害賠償責任
  • 依民法第182條第2項規定:「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銀行採取以下措施:
  • 立即向甲發出催告函,要求返還溢付金額
  • 保全相關證據,包括ATM交易紀錄、監視錄影等
  • 向警方提出告發,追究甲的刑事責任
  •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1. 建議甲採取以下措施:
  • 主動返還溢付金額,以減輕可能之刑事責任
  • 與銀行協商分期付款方案

肆、結論

  1. 關於刑事責任,甲的行為應構成刑法第339條之2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
  2. 考量民事責任,甲應依民法第179條及第182條規定返還不當得利並附加利息
  3. 建議雙方先行協商和解,若無法達成共識,再循司法途徑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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