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友人在韓國涉及詐騙案件,目前遭韓國警方拘留,需了解如何提供法律協助及保障當事人權益。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07條第1款規定,外交事務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同時,依據第141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以保護僑民權益。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條規定,外交駐外機構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案應透過駐韓國台北代表處提供必要協助。
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35條規定,外交部主管之各類事項涉及機密部分,應依相關規定以機密方式處理,以確保當事人權益。
考量本案涉及跨國司法管轄,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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