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在學生宿舍持有大麻之法律效果分析,大麻屬第二級毒品,需就持有及可能施用等情形進行相關法律責任評估。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在學生宿舍持有大麻之行為,應構成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若行為人除持有外尚有施用大麻之行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則可能另涉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若行為人持有大麻係出於販賣目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則可能構成較重之罪責。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若因施用毒品而付保護管束,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定期或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得進行尿液採驗。
考量本案持有大麻行為可能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刑事責任,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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