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之機車停放於住家樓下馬路紅線區域,遭他人撞倒受損。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當事人將機車停放於紅線區域,應構成違規停車行為。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撞擊機車之人應因其過失行為造成他人財產損害,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損害賠償方式,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肇事者應負責回復機車受損前之原狀。
若以金錢賠償替代回復原狀,依民法第213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當事人可請求必要之修復費用。
考量當事人停車行為可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建議未來避免停放紅線區域。
關於車輛受損部分,建議依民法第184條及第213條規定,向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要求回復原狀或給付修復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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