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貨車倒車未派人指引之案件,事故發生後未逃逸。
經查所提供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並未規定大型車倒車應派人指引之相關規定,故無法直接認定是否違反該條規定。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規定,本案倒車行為若有不注意來往行人或未減速慢行之情形,應可能違反該條第1款規定,可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若倒車過程中因未派人指引而造成他人權利受損,應可能構成過失侵權行為,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關於倒車未派人指引行為,若有不注意來往行人或未減速慢行之情形,可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款規定。
考量倒車行為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責任,建議應注意安全駕駛並投保適當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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