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具有學士學歷,但在報考國家考試時,於最高學歷欄位填寫高中學歷。該考試類科的報考資格為高中以上學歷,當事人已繳交高中畢業證書作為應考資格證明。
依刑法第137條規定:「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分析:
立即作為
未來建議
考量本案填寫較低學歷之情形:
建議儘速向考試機關申請更正資料,以符合行政程序規範。本案應不致構成刑事責任,但仍應注意遵守考試規則之誠實申報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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