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阿公住院期間口頭指示父親取得家中金錢,並由父親轉交當事人存入郵局後的使用權問題。
依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短期建議
長期建議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代理權限逾越問題,建議在未取得阿公明確授權前,應將該筆金錢視為代為保管之財產。為避免日後發生爭議,應儘速向阿公確認其真意,並取得適當之書面授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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