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1年時,與我交情很好的同事林恩施,幫他弟弟林恩奇,向我借貸80萬,利息2分,有開立支票,但無借據,利息一事也是口頭說明。為期10個月,期滿後,恩奇因債務龐大,無法還回本金,林恩施私下代還20萬元,因囿於人情加上恩奇實在沒錢,恩施身體也不好,我就一直未催討此債。 現恩施2月底過世,因其無子,恩奇可分其半數遺產,請問我是否可催討此債? 目前恩施嫂有請一位恩典事務所黃亦揚律師處理遺產問題,黃律師要我打電話給恩奇,要10日內歸還,但恩奇不接電話,我簡訊留電話,他也不回。 我有支票,但支票未寫我名字,開立支票人,也看不清楚是否為恩奇本人。但當年協商還款時,有人證。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本案中,林恩施無子女,其遺產應由配偶及其他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其中應包含其兄弟林恩奇。
考量本案債權可能涉及時效問題,建議立即採取行動保全債權。
林恩奇作為原債務人,應就60萬元借款負清償責任;同時作為林恩施之繼承人,亦應依其應繼分承擔被繼承人之債務。
建議委託專業律師處理後續法律程序,以確保債權之實現。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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