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金融帳戶款項法律上: (雙方112年離異,子女監護權於經法院113年裁定為共同監護而主要照顧者為我方,並裁定我方可單獨決定在金融機構之開戶事宜及帳戶變更相關事宜,目前子女為13歲)。 1、法院裁定主要照顧者針對未成年子女帳戶可以如何管理及運用在什麼範圍? 2、相對人於104年至106年期間子女帳戶款項提領現金約30餘萬,當時相對人均口頭向我方告知用於繳納信用卡或因投資現沖股票需要應急待事後會補回,但至今只補回約十萬元,剩餘尚未返還的部分目前主要照顧者為我方可以如何主張請求返還? 3、對於相對人提領應急部分均以現金提領,當時無訊息紀錄可以佐證,但在存簿上有鉛筆註記紀錄,相對人曾單日提領達8萬紀錄,若提出返還請求如何主張較佳?或可以請求法院去調閱相對人提領日前後帳戶進出帳及股票投資紀錄嗎? 4、子女與我方同住後,我方向相對人索取子女金融帳戶資料遭到拖遲不交付,當我方取得後清查得知,相對人於離異後至監護權裁定前暫時為子女主要照顧者,相對人請求代墊時間內也提領未成年子女帳戶款項,後續則稱使用於子女生活教育上,而我方針對扶養費目前上訴中因我方為探視方期間亦有負擔子女部分費用及會面天數總共達兩個月請求折抵,後續才得知相對人請求範圍期間也有提領子女金融款項,我方希望大人間代墊扶養費就審理裁定來進行,而非相抵係因相對人提領金額與我方已支付金額已超過一審裁定金額,我方可如何主張? 5、待我方取得子女金融帳戶資料後,得知相對人於子女與我方同住後還持金融卡提領子女金融款項一次且當次金額超過五萬元,此事可如何處理或請求返還?另就相對人未經我方同意提領甚至惡意拖延交付子女金融相關資料,是否有法律上的責任?
本案涉及離婚後未成年子女(13歲)金融帳戶管理及款項返還爭議,主要爭點包含:
立即採取措施:
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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