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委會委員辭職未補選責任

管委會委員辭職不後補,委員會有什麼法罰則嗎?如被告最差的結果是什麼?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委員辭職後未補選的法律效果及相關法律責任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管委會組織及運作規範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此為強制性規定。管委會委員辭職後未補選,應可能違反本條規定之立法意旨。

二、行政責任

  1. 若管委會因委員辭職未補選導致無法正常運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1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要求限期改善。

  2. 若經限期改善仍未完成補選,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1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可能「按每一專有部分處區分所有權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辦理」。

三、民事責任

  1.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因管委會運作不當導致住戶權益受損,可能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2. 依《民法》第28條規定,管委會應可能對其代表人因執行職務所致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應儘速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進行補選作業。
  2. 在補選前,現有委員應持續維持必要事務運作。
  3. 建議修訂規約,明定委員出缺之補選機制。
  4. 完整保存相關會議紀錄與文件。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行政罰鍰及民事賠償責任,最差的結果為:

  1. 遭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1條處以每一專有部分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2. 因管理不當造成住戶損失,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建議管委會應儘速依法補選委員,以避免承擔上述法律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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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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