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後共有房產使用權與房貸爭議

雙方婚後購屋頭期款為我這邊支付而貸款人為對方, 產權登記雙方各二分之一, 口頭協議對方薪資負擔個人開銷、房屋貸款及管理費, 我薪資負擔個人開銷、小孩生活教育費用, 後續因我被對方家暴當天警察帶離驗傷後經醫院通報到了庇護所安置兩周後, 我庇護時間快屆時時社工有來訪視評估高風險,即使我有保護令但礙於房子共有對方住在那所以經評估建議另外在租屋不要回去居住避免再次發生, 我有取得暫時及通常保護令後來雙方簽字離婚, 對方開始以我持有產權要求給付每月房屋貸款的一半, 而且對方還說我都說我有產權也有房子的鑰匙就是需要負擔盡義務, 但我有跟對方說使用者付費確定我都沒有回去使用, 如果現在要出售房子但對方要求返還離婚後至今的房貸一半給他, 房子確定我安置開始就沒有回去使用過即使保護令期限已過也是在外租屋,明確房子從家暴後開始都是對方居住至今, 我手邊有通報時間、驗傷單、保護令、在外租屋的契約書, 對方也曾以訊息提出帶小孩回去我不用上樓、也曾在接小孩時對方擋門外親口說我沒繳房貸不可以進入, 我有產權卻沒有任何利益若繳房貸根本都是對方得到利益,我可以有什麼法律上的保障跟對方協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婚後購屋,頭期款由諮詢人支付,貸款人為他方,產權登記各半。

  2. 雙方口頭約定分工:

    • 他方負擔:個人開銷、房貸、管理費
    • 諮詢人負擔:個人開銷、子女教育費
  3. 因遭家暴事件:

    • 經警察通報並驗傷
    • 入住庇護所兩週
    • 取得暫時及通常保護令
    • 基於安全考量另行租屋至今
    • 房屋由他方單獨使用
  4. 現況爭議:

    • 他方要求返還離婚後至今的房貸一半
    • 他方阻止諮詢人進入使用房屋

貳、法律分析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條規定,本法係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而制定。諮詢人應可主張:

  1. 已依法取得保護令保障

    • 依家暴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認有家暴事實且必要時,應核發保護令
    • 保護令具有法律效力,不因他方同意與否而失效
  2. 被迫遷離住所之正當性

    • 基於人身安全考量
    • 經社工評估為高風險個案
    • 另行租屋有正當理由

二、共有物使用收益權

  1. 房屋共有關係

    • 雙方各持有二分之一產權
    • 有權主張共有物之使用收益
  2. 他方單獨使用情形

    • 諮詢人因家暴被迫遷離
    • 他方實際獨占使用共有物
    • 應支付相當對價

參、處理建議

  1. 房貸分擔爭議處理:

    • 蒐集未使用房屋之證據
    • 提出使用者付費原則
    • 要求抵銷獨占使用期間之對價
  2. 建議採取之法律行動:

    • 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訴
    • 請求分割共有物或變價分配
    • 主張優先承買權
  3. 證據保全:

    • 保存家暴通報、驗傷單
    • 保護令裁定書
    • 租屋契約
    • 相關通訊紀錄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家暴受害及共有物使用爭議,建議:

  1. 關於房貸分擔問題,應主張因遭受家暴被迫遷離住所係不可歸責事由,且他方獨占使用房屋,依使用者付費原則,不應要求諮詢人分擔房貸。

  2. 為徹底解決爭議,建議考慮提起共有物分割訴訟,以終止共有關係。

  3. 建議委任專業律師處理後續法律事務,確保權益獲得完整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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