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約房東無故要求搬離爭議

我與房東的租約是不定期租約,房東要我在五月底搬離,沒有任何理由,但對於台灣法律的規範,我們該怎麼辦,至少可以再住多久。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間存在不定期房屋租賃契約關係
  • 房東要求承租人於五月底搬離
  • 房東未提出任何收回房屋之理由
  • 承租人詢問可繼續居住之期限

貳、法律分析

一、不定期租約之終止規定

依民法第450條第2項規定:「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二、終止通知期間

依民法第450條第3項規定:「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三、房東收回房屋之限制

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參、處理建議

  1. 要求房東說明終止事由
  • 建議以書面方式請房東說明符合土地法第100條之何項法定事由
  1. 若房東無法提出法定事由
  • 可依法主張繼續居住權利
  • 應持續依約給付租金
  • 保持房屋使用正常狀態
  1. 若房東提出法定事由
  • 應確認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0條規定
  • 要求房東依民法第450條第3項給予法定期間通知

肆、結論

考量本案房東未提出任何法定事由,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應不得任意收回房屋。建議承租人可繼續居住,但仍應履行租約義務,按時給付租金並善盡保管房屋之責。若發生爭議,建議尋求法律扶助或委任律師提供專業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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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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