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後共有房產使用權與房貸分擔爭議

雙方婚後購屋頭期款為我這邊支付而貸款人為對方, 產權登記雙方各二分之一, 口頭協議對方薪資負擔個人開銷、房屋貸款及管理費, 我薪資負擔個人開銷、小孩生活教育費用, 後續因我被對方家暴當天警察帶離驗傷後經醫院通報到了庇護所安置兩周後, 共有房產均由對方居住使用至今, 我庇護時間快屆時時社工有來訪視評估高風險但礙於房子共有對方住在那所以建議另外在租屋不要回去居住避免再次發生, 我有取得暫時及通常保護令後來雙方簽字離婚, 對方開始以我持有產權要求給付每月房屋貸款的一半, 而且對方還說我都說我有產權也有房子的鑰匙就是需要負擔盡義務, 但我有跟對方說使用者付費確定我都沒有回去使用, 如果現在要出售房子但對方要求返還離婚後至今的房貸一半給他, 房子確定我安置開始就沒有回去使用過且房子都是從當時開始都是對方居住至今, 我手邊有通報時間、驗傷單、保護令、在外租屋的契約書, 對方也曾以訊息提出帶小孩回去我不用上樓、也曾在接小孩時對方擋門外親口說我沒繳房貸不可以進入, 我有產權卻沒有任何利益若繳房貸根本都是對方得到利益, 我可以有什麼法律上的保障跟對方協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與前配偶婚後購屋,產權登記各持二分之一,頭期款由當事人支付,貸款人為前配偶
  2. 因遭受家暴並取得保護令,當事人被迫離開共同住所
  3. 雙方已協議離婚,但前配偶獨占使用共有房屋
  4. 前配偶要求當事人分擔離婚後之房貸費用

貳、法律分析

一、家庭暴力保護令之效力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院得核發保護令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本案當事人已取得保護令,應可作為主張權益之重要依據。

二、共有物使用權益

  1. 依民法第818條規定,當事人作為共有人應有使用收益之權利
  2. 前配偶獨占使用共有房屋,應可能構成侵害共有人權益
  3. 當事人因家暴因素被迫遷出,可能得請求使用補償

三、房貸分擔義務

  1. 原有口頭分工協議應可能仍具效力
  2. 前配偶獨占使用房屋卻要求分擔房貸,可能違反公平原則
  3. 依使用者付費原則,獨占使用者應可能負擔相應費用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處理方案
  • 保全證據: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之相關文件
  • 蒐集前配偶限制使用之具體事證
  • 保存租屋相關單據
  1. 協商策略
  • 以使用補償請求抵銷房貸分擔
  • 要求前配偶支付使用補償金
  • 協商房屋分割或出售方案

肆、結論

  1. 考量當事人因家暴因素被迫離開住所,且有保護令等具體事證,建議:
  • 拒絕前配偶要求分擔房貸之不當要求
  • 主張使用補償請求權
  • 必要時尋求法院判決確認權利義務
  1. 長期解決方案建議:
  • 協商處分共有物
  • 依法請求分割共有物
  • 透過訴訟途徑解決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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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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