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女友恐嚇取財及網路誹謗案

遭受前女友 恐嚇取財、在網路上散播不實謠言與恐嚇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遭前女友以下列方式侵害:

  1. 恐嚇取財
  2. 在網路上散播不實謠言
  3. 進行恐嚇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人格權受侵害時,應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應得請求防止之。

  2.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前女友不法侵害當事人之名譽、自由等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者,當事人應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刑事責任

  1. 恐嚇取財行為應涉及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2. 網路散播不實謠言行為可能涉及:

    •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 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
  3. 恐嚇行為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保全

  1. 保存所有通訊紀錄、網路貼文截圖等證據
  2. 記錄恐嚇及散布不實言論之時間、地點、內容

二、法律程序

  1. 民事部分:

    • 依民法第18條提起侵害除去之訴
    • 依民法第195條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處分
  2. 刑事部分:

    • 向警察機關提出告訴
    • 提供相關事證

肆、結論

  1. 考量前女友之恐嚇取財行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建議向警方提出告訴。

  2. 關於網路散播不實謠言及恐嚇行為涉及人格權受侵害,建議依民法第18條及第195條尋求救濟,請求除去侵害及損害賠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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